加拿大法官制度:法律博士毕业后需担任律师10年
一、加拿大法院组织体系
加拿大是一个实行“三权分立”的联邦制国家,实行双重政体体制,即联邦政府和省政府。根据《1867年加拿大宪法法案》(Constitution Act, 1867),加拿大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省法院两大系统。
- 联邦法院体系:加拿大联邦法院同联邦立法、行政机构相互平等、独立。其主要包括联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nada)、联邦法院(上诉级)(Federal Court of Appeal) 和联邦法院(审判级)(Federal Court)。此外,还设有税务法院(Tax Court of Canada)等专门法院。
- 省法院体系:各省或区均有独立的立法权,因而各省和区都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制度和省法院。尽管各省法院名称不尽相同,但大都分为三级,即:省法院、省高等(审判)法院(或王座法院)和省高等法院(上诉法院)。
二、加拿大法官制度
加拿大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官法,有关法官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加拿大宪法和其他法律之中。
- 法官任职资格:无论是联邦法院的法官,还是省法院的法官,在任职前必须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并获得学位的加拿大公民。同时,还必须通过律师资格考试(Barrister and Solicitor Examination),取得律师资格,并已从事律师工作10年以上。
- 法官任职程序: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由总理提名,总督任命。其他联邦法院的法官以及省高等法院(上诉法院)的法官,一般是经律师和法官等7人组成的委员会同意并推荐,后由法院院长提请联邦司法部审议,然后交由联邦国会任命。省(或区)一级法院(上诉法院除外)的法官由省(或区)议会任命,任职前,须经律师和法官等7人组成的委员会同意、推荐,并经省(或区)政府司法部门审议通过。
- 法官任期和待遇:加拿大法律规定,法官除非因违法犯罪受弹劾(impeachment)或者自动辞职,其职务是终身的。联邦法院和省高等法院的法官的退休年龄为75岁,省初等法院的法官一般也可在65岁以后退休。加拿大法官的工资级别分别由国会和省议会确定,其待遇是非常优厚的。即使退休后,法官的生活也有可靠的保障。
保障法官独立性的出发点是为了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使法官任职时更能忠于职守。在实际操作中,通过设定严格的任职条件、标准化的任职程序以及优厚的待遇和退休保障,加拿大法官制度确保了法官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有利于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维护国家法治和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