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加拿大《民事诉讼法》及《执行法》的相关规定,张某分别于2010年和2012年将两笔款项出借给唐山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由其股东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地产公司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未能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张某于2014年将地产公司及李某起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某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法庭主持的调解程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以依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然而,调解书生效后,地产公司及李某拒不履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约定的义务,执行程序难以推进。
得知李某在加拿大温哥华拥有资产后,张某根据《加拿大民事诉讼法》及《执行法》的相关规定,向温哥华所在地的加拿大卑诗省最高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本案于2017年2月向加拿大卑诗省最高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申请和财产保全申请,并于同日获得卑诗省最高法院法官签署的财产冻结令,顺利查封对方在加拿大拥有的2050万加币(超过1亿元人民币)资产,其中包括位于温哥华的两处别墅以及位于普林斯顿的一处农场。
经过8次庭审,本案于2018年上半年获得一审胜诉判决。一审判决不仅依据《加拿大民事诉讼法》及《执行法》的相关规定,在加拿大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效力,而且支持了申请人要求按照60%逾期年利率执行的主张,该利率为加拿大法律许可的最高利率。一审判决做出后,被申请人根据《加拿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妥,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进一步支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调解书在加拿大的承认与执行。
本案例展示了加拿大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生效法律文件的承认与执行,充分体现了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与互信。根据《加拿大民事诉讼法》及《执行法》的相关规定,加拿大卑诗省最高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承认与执行,为跨境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此案例也为今后涉及加拿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类似民事纠纷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总体而言,本案充分展示了加拿大法院在承认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生效法律文件方面的务实合作态度,为国际民事纠纷解决提供了有效途径。在全球化背景下,加强国际司法协作,共同维护公平正义,对于促进全球法治建设和国际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