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服务贸易发展较早,但部分领域如卫生、文化和教育受到限制。1988年,加拿大外交国贸部编辑的关于服务贸易的论文集中指出,这些限制和保护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广播服务业受到严格的立法保护。根据加拿大广播法(Broadcasting Act,S.C. 1991, c. 11),保护、充实和强化加拿大的文化、政治、社会和经济机构是其政策目标之一。加拿大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CRTC)作为广播法的执行机构,负责制定相关规则。CRTC规定,加拿大的常规节目占电视播出时间的60%,占黄金时间(晚6时至午夜)的50%。无线电广播的音乐节目35%必须符合加拿大确定的评分制度,达到“加拿大化”的标准。此外,CRTC还限制了外国投资者在广播业的所有权(Broadcasting Public Notice CRTC 2008-4)。
- 基础电信服务中的投资所有权受到限制。根据WTO基础电信服务协定,加拿大允许外国公司提供当地、长途和国际电信服务,但外资所有权限制在46.7%以内,除固定卫星服务和海底电缆外(Telecommunications Act,S.C. 1993, c. 38)。
- 保险业实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加拿大各省的法规,外国资本所有人受投资起点的审查制约,部分省份要求入省投资的公司经过审批程序。此外,保险业务的范围和监管也受到限制(Insurance Companies Act, S.C. 1991, c. 47)。
- 通过直接补贴、税收刺激等手段扶持音像行业。根据联合国“暂定核心产品分类法”,音像服务包括六类。加拿大政府通过各种机构和计划为音像行业提供支持,同时限制外国投资者在音像服务公司中的所有权(Investment Canada Act, R.S.C., 1985, c. 28 (1st Supp.))。
专业机构或隶属省立法机构的法学社进行规章管理。加拿大的13个省和地区,各自确定自己的规则、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各省律师法律和条例,例如:法律专业法案,R.S.O. 1990, c. L.8)。
- 会计服务领域受到省级机构的规章约束。加拿大有三种主要的会计职衔—特许会计师(CA)、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和注册普遍会计师(CGA)。各种业务活动在不同的职衔范围受省级机构的规章约束。例如,以审计和审查服务为内容的公共会计,即是一种受规章约束的业务活动。各省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规定(各省会计法律和条例,例如:特许会计师法案,R.S.O. 1990, c. C.1)。
- 建筑服务行业实行许可证管理。根据加拿大各省建筑法规,从事建筑服务的建筑师职业,受省级政府规章管理,从业者必须从某一省或地区的建筑师协会获取许可证。各省或地区对许可证的要求不尽相同,加拿大建筑理事会委员会(CCAC)负责协调各省或地区协会包括许可证在内的规章管理方面的问题。许可证申请人必须首先通过加拿大的资格认证(各省建筑法律和条例,例如:建筑师法案,R.S.O. 1990, c. A.26)。
- 支持当地工程公司取得合同,扶助工程服务出口。加拿大的省级政府和联邦政府,对加拿大公司在加美两国以外的第三国的工程服务的投标,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其他项目,实行补贴措施。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加拿大国际开发署”以及“出口市场开发计划”负责提供出口补贴。面对政府的一切合同,当地工程师和建筑公司享有优先权。美国的法律专业服务受到严格的规章管理。根据加拿大各省法律,外国法律顾问和律师需满足一定的注册要求。法律专业服务由省、地区
公司要向某一项目投标,必须同加拿大的公司组成合资企业。在加拿大的许多省份之间,也有一些壁垒,支持本省公司而限制外省公司(各省工程法律和条例,例如:职业工程师法案,R.S.O. 1990, c. P.28)。
- 加拿大通过颁发许可证规范工程服务行业。负责颁发和管理许可证的12个省和地区(新建的努纳沃特地区不包括在内)的协会,制定各自的标准,规范工程服务行业。加拿大职业工程师理事会(The Canadian Council of Professional Engineers, CCPE)是12个省和地区全国联盟,协调许可证颁发、专业实践、教育以及确定从业工程师的基本资格等领域的活动。为申办许可证而进行的专业注册,需要具备学历(通常是加拿大鉴定合格的大学工程学学士)、语言能力、良好的经历(2-4年工程活动经历)、专业实践知识以及道德水准等条件。阿尔伯塔、不列颠哥伦比亚、新不伦瑞克、纽芬兰、诺瓦斯科舍、安大略、魁北克及萨斯喀彻温等8省,要求工程服务永久许可证的持有人必须是当地居民(各省工程法律和条例,例如:职业工程师法案,R.S.O. 1990, c. P.28)。
- 凡欲获取许可证的外籍工程师,可通过加拿大职业工程师理事会下的加拿大工程鉴定委员会(CEAB)作资历评估。如同建筑师一样,外籍工程师也可申请为期一年的可换新许可证,而不需具备当地居民身份(各省工程法律和条例,例如:职业工程师法案,R.S.O. 1990, c. P.28)。
在加拿大,各省和地区的职业工程师协会(Provincial and Territorial Engineering Associations)根据自己的规定,制定了从业工程师在注册、许可和执业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旨在确保从业工程师具备足够的知识、技能和专业素养,以确保他们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和环保的工程服务(各省和地区工程法律和条例,例如:职业工程师法案,R.S.O. 1990, c. P.28)。
加拿大联邦政府和各省政府通过实施一系列措施来扶持本国工程服务出口。例如,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加拿大国际开发署”以及“出口市场开发计划”负责提供出口补贴,以鼓励加拿大公司在加美两国以外的第三国的工程服务投标,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其他项目。当地工程师和建筑公司在面对政府合同时享有优先权(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法案,R.S.C. 1985, c. E-20)。
总之,加拿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旨在保护和支持本国的工程和建筑服务行业,通过实施许可证管理、资格认证以及出口补贴等措施,确保行业内的从业者具备高标准的专业素质,维护公众利益,并促进本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这些法律和政策根据加拿大各省和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以满足不同地区的需求和特点(各省和地区工程法律和条例,例如:职业工程师法案,R.S.O. 1990, c. P.28;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法案,R.S.C. 1985, c. E-20)。